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10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首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首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旅游车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北京首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旅游车分公司赔偿原告***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至二○二一年四月二日期间的医疗费十七万一千八百零三元三角一分、导尿包及卫生用品费五万五千三百六十二元、病历复印费二百元、轮椅配件费一百三十一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四万九千二百元,共计二十七万六千六百九十六元三角一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二十五元,由被告北京首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旅游车分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7-5
发布日期 202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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