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燕化天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北京燕山钲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燕化天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费137892.07元、修理费2404.9元、赔损费33834.08元,合计174131.05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331元(北京燕化天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北京燕山钲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北京燕山钲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燕化天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