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明君于2020年4月13日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96)。 二、被告***、***、***、***对陈明君尚欠原告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和利息2035.2元及其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息、罚息、复息等计算方法计算的利息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陈明君的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29 |
发布日期 | 2021-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