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10-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开阳联诚房地产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全
法院 开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0121执保790号

申请保全人王波、邓斌与被保全人张洪梅、吴开剑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根据开阳县人民法院(2021)黔0121民初4112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已对被保全人张洪梅、吴开剑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在118036.67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实控金额为438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截止日期为2022年9月6日。

同时对被保全人张洪梅名下贵JN7739号车辆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截止日期为2022年9月8日。本案已保全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保全人逾期提出或不提出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至此,该案已经保全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裁判日期 2021-9-14
发布日期 2021-10-0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