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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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开阳联诚房地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开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0121执保790号 申请保全人王波、邓斌与被保全人张洪梅、吴开剑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根据开阳县人民法院(2021)黔0121民初4112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已对被保全人张洪梅、吴开剑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在118036.67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实控金额为438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截止日期为2022年9月6日。 同时对被保全人张洪梅名下贵JN7739号车辆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截止日期为2022年9月8日。本案已保全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保全人逾期提出或不提出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至此,该案已经保全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
裁判日期 | 2021-9-14 |
发布日期 | 2021-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