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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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同仁县海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同仁县海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给付贷款本金2802341.87元,利息92120.11元,罚息591612.25元,复利20488.96元,总计3506563.19元(截止2020年4月19日)。 二、被告同仁县海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给付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贷款本金2802341.87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1.745%计算,复利以利息92120.11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1.745%计算)。 三、被告同仁县海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给付律师代理费61427元。 四、原告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对抵押物即位于泽库县泽曲镇民主路西侧的房屋(不动产单元号:632323、100207、GB11113、F99990001,不动产权证号:泽私房权证2012字第XXXX号,抵押面积:855平方米,宗地面积为365.4平方米)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同仁县海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由被告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7-27 |
| 发布日期 | 2021-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