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执行人海林市一山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海林市1层01、产权证号海房权证柴河字第C××7号、建筑面积328平方米;坐落于海林市1层05、产权证号海房权证柴河字第C××8号、建筑面积244.60平方米;坐落于海林市1层03、产权证号海房权证柴河字第C××9号、建筑面积441.70平方米;坐落于海林市1层06、产权证号海房权证柴河字第C××0号、建筑面积3643.70平方米;坐落于海林市1层02、产权证号海房权证柴河字第C××1号、建筑面积160平方米;坐落于海林市1层04、产权证号海房权证柴河字第C××2号、建筑面积210平方米厂房六处及坐落于海林市产权证号海国用(2013)第0379号、面积22990.8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一宗,期限为三年; 二、被执行人海林市一山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海林市一山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使用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海林市一山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3-22 |
发布日期 | 2021-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