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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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滕州市荆河润乡餐馆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滕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滕州市荆河润乡餐馆归还原告滕州市城郊郝强干杂货销售部货款724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7248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货款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滕州市城郊郝强干杂货销售部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元,由被告滕州市荆河润乡餐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4-1 |
发布日期 | 2021-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