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市通众广告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城市建设物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州市通众广告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其在广州市黄埔区广新路688号丰逸尚居小区的住宅楼二个电梯等候厅内放置的六块广告牌。

二、被告广州市通众广告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黄埔区丰逸尚居业主委员会支付上述电梯等候厅的占有使用费(其中,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19日的占用费为1200元,2018年12月19日至通众公司实际拆除二个电梯等候厅内的广告牌之日止的占用费按照1400元/年的标准计算计算)。

三、被告广州市黄埔区城市建设物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市通众广告有限公司上述拆除电梯等候厅内的广告牌以及支付电梯等候厅占用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广州市黄埔区丰逸尚居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州市黄埔区丰逸尚居业主委员会负担40元,被告广州市通众广告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区城市建设物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元。原告广州市黄埔区丰逸尚居业主委员会同意两被告向其直接支付两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5-10
发布日期 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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