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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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及第三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个月内,搬离广州市越秀区保安南街52号202房; 二、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从2020年10月1日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每月按2493.4元计算),此后的房屋使用费,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至实际搬离房屋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15 |
发布日期 | 2021-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