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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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 广州盈港房地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与被告***、广州盈港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自2021年5月24日起解除;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偿还贷款本金300666.5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5月20日的利息13949.63元、罚息含复利为2822.58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以未逾期本金为基数计算,罚息以逾期本金为基数计算,复利以逾期利息为基数计算,罚息不计复利); 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支付律师费19000元; 四、被告***不履行上述判决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有权从依法处分广州市南沙区珠江船务大厦21层2110房房产所得价款中按照抵押顺位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17元,保全费216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25 |
发布日期 | 2021-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