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朱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滨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滨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朱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金300,414.48元; 二、被告上海滨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朱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86,082元; 三、被告上海滨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朱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97元,减半收取3,698.50元,由被告上海滨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