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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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9421.2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6元,减半收取268元,由被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9-22 |
发布日期 | 2021-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