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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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众钢联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市鄂东金属有限公司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市鄂东金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偿还所欠借款本金8882556.05元; 二、被告武汉市鄂东金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4534.72元; 三、被告武汉市鄂东金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支付逾期罚息(从2018年1月26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以8882556.0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795%的标准计算逾期罚息); 四、被告湖北众钢联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武汉市鄂东金属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114元,由被告武汉市鄂东金属有限公司、湖北众钢联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已将此款全部预交本院,故被告武汉市鄂东金属有限公司、湖北众钢联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用一并支付给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