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00,614.63元、分期手续费2,998.3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539.47元、利息21,208.17元(截至2021年6月16日止),合计126,360.60元,并承担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清结之日止以本金100,614.63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律师费17,815元。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苏州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62×××65。)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26元,减半收取2,963元,诉讼保全费2,001元,合计4,964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负担的4,964元直接支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