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10-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威海冰慧装饰有限公司
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628民初5379号

原告:威海冰慧装饰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尹建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健,该公司员工。被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蔡典维,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威海冰慧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

原告威海冰慧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因原、被告自行和解,特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请求法院予以准许,并明确表示在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期间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威海冰慧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威海冰慧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裁判日期 2021-9-28
发布日期 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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