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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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妙策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东审鼎立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锤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妙策传媒有限公司867600元及利息(以8676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南京妙策传媒有限公司保全费损失4858元; 三、驳回原告南京妙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38元,由被告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