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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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共青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 金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金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赣0302执保271号之四 欧阳某雪: 申请人江西某典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某、陈某、陈某露、欧阳某雪、萍乡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302财保15号民事裁定书,已采取下列保全措施,现将情况通知如下: 已冻结被申请人陈某名下九江银行尾号3316账户562.88元、江西银行尾号6956账户135.53元;被申请人陈某露名下支付宝尾号4698账户443.01元、九江银行尾号4479账户100.95元、中国农业银行尾号4818账户115.3元、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尾号1208账户126.11元、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尾号5220账户3655.84元;被申请人刘某名下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尾号5935账户139.91元、中国建设银行尾号2640账户863.14元;被申请人欧阳某雪名下财付通尾号1925账户0.01元、中国银行尾号9220账户849.08元;被申请人萍乡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尾号0420账户192.86元(以上账户冻结期限为2021年4月30日至2022年4月30日);查封被申请人欧阳某雪名下登记的位于萍乡市安源区润达美树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为赣(2021)萍乡市不动产权第××号,查封期限为2021年5月6日至2024年5月5日)。 如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五月八日 |
| 裁判日期 | 2021-5-8 |
| 发布日期 | 2021-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