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鹿邑县伯阳双语学校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 |
| 法院 | 鹿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628民初4434号 原告:***,男,****年**月**出生,汉族,住***。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江伟,河南梓晅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鹿邑县伯阳双语学校,住***。法定代表人:李新刚,该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鹤连,河南梓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长玉(又名张国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翻,河南弘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光,河南弘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鹿邑县伯阳双语学校、张长玉、***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2021年5月18日本院作出(2021)豫1628民初1996号民事裁定。原告***、***不服裁定,提起上诉,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6日作出(2021)豫16民终3091号民事裁定,撤销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8民初1996号民事裁定;本案指令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8月2日重新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21-9-6 |
| 发布日期 | 2021-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