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上海东柳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东柳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612,959.75元;

二、被告上海东柳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支付截至2019年12月10日的利息44,005.23元、逾期利息22,208.51元,以及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612,959.75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

三、被告上海东柳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律师费45,000元;

四、被告***对被告上海东柳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东柳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16元,减半收取计5,658元,由被告上海东柳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上海东柳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5
发布日期 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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