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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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 贵阳德昌祥药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阳德昌祥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230.19元、应付预期收益237.28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07月26日至2020年08月19日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0,230.19元为基数,按照日0.05%计算,自2020年08月20日起至全部借款付清之日止,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二、被告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0元,由被告贵阳德昌祥药业有限公司、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20 |
发布日期 | 2021-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