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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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朗悦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众缘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熙凯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智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特诺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众缘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朗悦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6年7月31日的物业费909,263.33元; 二、原告上海朗悦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07元,由原告上海朗悦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61元,被告上海众缘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6,4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