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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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畅翔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35106.18元、给付十堰市畅翔物流有限公司6395.35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计260元,鉴定费900元,合计1160元,由***负担150元(已交),畅翔物流公司负担1010元(此款***已垫付,从太平洋财保十堰公司返还畅翔物流公司的款项中直接扣减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