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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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支付原告***运输费131000元,并支付原告以131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4月13日起至其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1)。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由本院退还,被告应负担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4-30 |
发布日期 | 2021-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