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精神抚慰金、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鉴定、检查费等共计42813.1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9000.82元;

三、被告***对9000.82元的赔偿款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承担1095元,原告***承担4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5-10
发布日期 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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