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10-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余袁河医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502民初6393号

原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带花、黄淑真,新余市渝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斌,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新余袁河医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章军华。

原告***与被告***、***、新余袁河医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余袁河医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

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新余袁河医院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与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继续审理。

裁判日期 2021-9-23
发布日期 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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