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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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余袁河医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502民初6393号 原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带花、黄淑真,新余市渝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斌,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新余袁河医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章军华。 原告***与被告***、***、新余袁河医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余袁河医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 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新余袁河医院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与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继续审理。 |
裁判日期 | 2021-9-23 |
发布日期 | 2021-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