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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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扬泉泵业制造有限公司 浙江昌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开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昌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扬泉泵业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77600元; 二、驳回原告浙江扬泉泵业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反诉被告浙江扬泉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反诉原告浙江昌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更换一台符合合同约定的室内消火栓泵(XBD16.0/20G-GDL立式多级泵),并调试到能正常使用; 四、驳回反诉原告浙江昌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924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5344元,由浙江昌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06元,由浙江昌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835元、由浙江扬泉泵业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71元;鉴定费用80000元,由浙江扬泉泵业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由浙江昌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60000元。前述费用,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8-16 |
发布日期 | 2021-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