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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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仙桃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鄂9004执恢510号 江学才、许建国: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江学才与被执行人许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的(2014)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5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江学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许建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许建国已与申请执行人江学才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
裁判日期 | 2021-8-24 |
发布日期 | 2021-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