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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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黑龙江吉诉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达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给付黑龙江吉诉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合计2579.94元; 二、***给付原告上述代偿款本金利息,代偿款本金利息自代偿之日2020年4月10日起至2020年5月17日按年利率3.85%计算;未还本金自2020年5月18日起发生新利息,以2579.9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至代偿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给付黑龙江吉诉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的律师代理费220.00元。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9 |
发布日期 | 2021-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