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黑龙江吉诉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给付黑龙江吉诉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合计4067.07元;

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上述代偿款本金利息,代偿款本金一利息自代偿之日2020年5月20日起至2020年9月8日、代偿款本金二利息自代偿之日2020年5月16日起至2020年5月19日、代偿款本金三利息自代偿之日2020年5月19日起至2020年5月19日按年利率3.85%计算;三笔代偿款本金分别自2020年9月9日、2020年5月20日、2020年5月20日起发生新利息,分别以1411.99元、1633.83元、1021.2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至代偿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给付黑龙江吉诉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的律师代理费220.00元。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8-9
发布日期 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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