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吉诉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达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给付黑龙江吉诉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代偿款合计2089.07元; 二、***给付黑龙江吉诉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代偿款利息(1、以代偿款1317.99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5日起至 2020年10月21日,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2、以代偿款771.08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8日起至2020年10月21日,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三、***给付黑龙江吉诉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的律师代理费220.00元。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3 |
发布日期 | 2021-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