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9年3月13日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2019]东路个借字第000180号)于2021年8月18日解除;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2日起合同期内按年利率7.83%计算,逾期按年利率10.44%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所欠原告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6月22日前的借 7 款利息174054.73元; 四、若被告***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上述义务时,原告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永丰县恩江镇天保村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赣(2019)永丰县不动产权第××号,抵押登记编号:赣(2019)永丰县不动产证明第0001269号]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9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919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