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宜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宜黄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宜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6461.7元及利息9714.64元(该利息计算至2021年4月23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原告江西宜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供担保的抵押物(房产证号:赣(2020)宜黄县不动产权第××号)在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范围内具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92.64元,依法减半收取计3696.32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8-27 | 
| 发布日期 | 2021-10-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