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10-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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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人格权案件执行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乐安县鳌溪镇惠民家园4栋1单元402室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乐房权证经适房字第××号)。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自行承担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2021-5-27
发布日期 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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