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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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格权案件执行 |
| 法院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乐安县鳌溪镇惠民家园4栋1单元402室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乐房权证经适房字第××号)。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自行承担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5-27 |
| 发布日期 | 2021-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