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西安尚品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蓝晟新材料研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安尚品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蓝晟新材料研发有限公司货款93922.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2021年2月28日前的逾期付款损失为3365.77元,2021年3月1日之后的逾期付款损失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至上述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陕西蓝晟新材料研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6元,由被告尚品公司负担2200元,由原告蓝晟公司负担136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尚品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3356元,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32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5 |
发布日期 | 2021-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