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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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金华亚欣顺意物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华亚欣顺意物资有限公司代偿款522980元及利息损失(从2021年1月29日起按年利率3.85%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金华亚欣顺意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8元,由原告负担200元,被告负担44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5-27 |
发布日期 | 2021-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