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 上海森勤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森勤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351,243.89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收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