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理赔款55324.11元,并从2020年7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尚欠保险费3405.99元,并从2020年7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2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76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负担50元,被告***负担6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9
发布日期 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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