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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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辽0213执623号之一 大连大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你(或你单位)与大连鹏祥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2020)辽0213民初29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支付申请人货款375453.4元及利息(自2020年6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并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2)承担案件受理费3550元。 (3)承担执行费5590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 账户名称: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账号:34×××91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日联系人:解瑞杰联系电话:87786198本院地址:大连市金州区民主街21号邮编:116100 附录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