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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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截至2019年11月30日贷款本金130731.84元,利息、罚息、复利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的有关约定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5元及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