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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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淄博兴福塑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高青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淄博兴福塑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03200.00元,并以实际欠款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息5%支付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对借款本金中100000.00元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2.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淄博兴福塑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发布日期 | 2021-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