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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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厦门盛旺通管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盛旺通管业有限公司偿还货款2889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28892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0%计付); 二、驳回厦门盛旺通管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7元,减半收取计363.5元,由厦门盛旺通管业有限公司负担58.5元,由***负担3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以终审生效法律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案进入执行后,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7-29 |
发布日期 | 2021-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