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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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龙城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北京龙城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含生活垃圾清运费及公共照明费)9214.8元; 二、驳回北京龙城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元,由北京龙城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6元,已交纳68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负担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260元(北京龙城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