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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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信用卡(6253624075746642)透支款本金43382.08元; 二、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信用卡(6253624075746642)费用6531.47元,利息12687.43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21年5月12日,此后利息及费用按双方约定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5元,减半收取68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 |
裁判日期 | 2021-9-10 |
发布日期 | 2021-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