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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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兴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桂0924执652号 梁辉、广西兴业金大叔生态种养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梁辉与被执行人广西兴业金大叔生态种养有限公司关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兴业县人民法院(2021)桂0924民初33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广西兴业金大叔生态种养有限公司应将其租赁申请执行人梁辉位于兴业县陈大冲田地的地上附着物清理干净。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广西兴业金大叔生态种养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间已对其租赁申请执行人梁辉位于兴业县陈大冲田地的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理,从被执行人广西兴业金大叔生态种养有限公司提供的《清荒工程出包协议》及支付清荒工程费用收据、清荒现场前后的照片可以证实,被执行人广西兴业金大叔生态种养有限公司已将其租赁申请执行人梁辉位于兴业县陈大冲田地的地上附着物清理干净。据此,可以认定兴业县人民法院(2021)桂0924民初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第三项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兴业县人民法院(2021)桂0924民初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第三项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2021-9-27 |
发布日期 | 2021-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