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贷款本金125732.57元,截至2019年11月14日的利息(含罚息)150278.20元、复利89500.86元,以及自2019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照《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及《个人贷款出账凭证》约定的标准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5元、起诉状等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额为准)和判决书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额为准),均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4
发布日期 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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