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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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支付原告***车辆损失、施救费、评估费等损失48142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52元,减半收取4276元,鉴定费10468元,合计14744元,由原告***负担14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负担14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