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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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霞浦县天蓝食品有限公司 福建巴黎士(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福建巴黎士(集团)有限公司应于原告霞浦县天蓝食品有限公司办理霞浦县关雁头岭(土地权证号XXXX)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交手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原告霞浦县天蓝食品有限公司承担)后十日内协助原告霞浦县天蓝食品有限公司将霞浦县关雁头岭1、2、3、4、5、6、7、8、9、10幢的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证号:霞房××号)和霞浦县关雁头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权证号XXXX)过户至原告霞浦县天蓝食品有限公司名下。 案件受理费26652元,由被告福建巴黎士(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