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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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辉畅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222,867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上海辉畅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2,888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辉畅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04.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61.5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2,318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负担25元。本案评估费4,500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已预缴),由原告负担2,250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2,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