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浦江县南山彩印厂
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浦江县南山彩印厂归还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12162.95元(已算至2021年7月13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浦江县南山彩印厂名下的位于浦江县文溪东路176号[不动产权证书号:浦国用(2004)第XXXX号/01048108]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浦江县小波仔童鞋厂、***、***对上述判决内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浦江县小波仔童鞋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浦江县南山彩印厂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61元,由被告浦江县南山彩印厂、***、***、浦江县小波仔童鞋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8-16
发布日期 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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