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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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口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口支行借款本金1130502.3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口支行借款利息、罚息(截止到2021年3月31日逾期利息25587.52元、逾期罚息758.53元,自2021年4月1日起至被告付清本息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青岛银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付);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口支行律师费23164元; 四、被告***以位于即墨市户的抵押房产,对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口支行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抵押的房产经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房产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付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74元,减半收取计7487元,诉前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248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3 |
发布日期 | 2021-10-09 |